九届五次

关于政府采购的几点建议

2007-02-05    浏览次数:1914    返回列表

关于政府采购变“定点”采购为“定价”采购的建议

科技界   省民盟  交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许云飞

 

政府为了控制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负担,也为了防倡廉,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和日常办公开支上实行“政府采购”,这本是好事,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虽然有好处,但未能达到政府的初衷,而且越来越变质、变味,不仅没有成为遏制暗箱操作的良方,相反,越来越成为权力寻租的“有效机制”。已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必须迅速加以纠正

现有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主要有:

1、购买的产品不廉反贵。这是用户的第一反应。明明是1100元能买到的打印机,一经过政府采购就成了1500元,而且无还价余地。行政采购单位没有了自主选择市场、自由挑选产品的余地,成为被封闭状态下的“圈地式”采购,脱离了市场行情,所购买的产能够贵吗?!问题是明知道被“定点”的采购单位价高质次,也不得不任其“宰割”,加重了采购费用。

2、“定点采购”是新的垄断。《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公开招标;二是邀请招标;三是竞争性谈判;四是单一来源采购;五是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当前许多地方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定点采购”了事。无论大小金额,都“一刀切”地进行“定点采购”,这政府制造的新的一种垄断,极大损害了广大纳税工商业户的合法利益,挫伤广大工商业者的积极性。

3、“定点采购”有悖于公平竞争。这些“定点”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包装下的市场割据和行政垄断,剥夺了大多数商家对这块市场的“进入权”,是一种政策性歧视。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合理营销原则和市场的非歧视性原则。而且也与国家政府反不正当竞争和“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政策不符,更不符合WTO要求。

4“定点采购”不利于社会和谐。“定点不定税”、“定点不定价”造成了价格与市场不符,收入与纳税不符现象的发生。加剧了工商业户间,工商业户与税务、与工商、与政府间的矛盾,形成抗税、抗费现象,造成治安隐患。

5“定点采购”滋生新的腐败。由于“定点”是采购方被指定去个别商家进行采购,形成了定点业户上的人情点、关系点的一大特点,极易诱发新的腐败,滋生了新的权力寻租,同时损害政府的形象。

为此建议:

1、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定点采购”、“定点消费”这种行政垄断形式;

2、山东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提案者特别建议,为了简化和方便,可以“定点采购”为“定价采购”。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如工商、税务、商会、专家和新闻单位)的协商配合下,定期通过有效形式公布政府主要采购物的指导价上限或下限价格,质量要求等,由各个采购单位参考政府的定价自由选择市场,使市场尽快恢复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自主经营结构的方式,使市场成为真正的合理、公平、健康的市场。

4、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