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五次

关于加强城市宠物犬管理的建议

2007-02-05    浏览次数:1736    返回列表

关于加强城市宠物犬管理的建议

科技界   省民盟  交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许云飞

这些年来,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尤其以养狗的更厉害。现在到了这样的地步,你在小区的路上走,尤其是晚上,随时都得注意你的脚会踩到狗屎上。

狗多为患的害处除了影响环境卫生外,还有因为狗,邻舍街坊闹矛盾的,玩物丧志影响工作和学习的,夫妻两口打架的,但最严重的还是狂犬病

20061212山东省卫生部门公布传染病疫情通报,发病数上升的传染病是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9报告狂犬病死亡12例,居报告死亡病例的首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张永振教授近日透露:“第三次狂犬病流行高峰正在中国形成!”张永振介绍说:“自1996年以来,狂犬病流行逐年快速反弹,已经连续多年位居中国人传染病死亡率和病死数之首,重新成为严重危害中国公共卫生的重大疫病”。狂犬病在我国的流行情况十分严重,已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尽管我国是受狂犬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对狂犬病病原学的研究甚少,至今分离到的狂犬病毒有限,除1型病毒外,还没有发现其他6个基因型或相似狂犬病毒。研究的滞后导致在狂犬病流行面前相当无奈。有专家介绍说,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的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所有温血动物都可感染狂犬病,但敏感程度不一,哺乳类动物最为敏感。在自然界中狂犬病曾见于家犬、野犬、猫、狼、狐狸、豺、獾、猪、牛、羊、马、骆驼、熊、鹿、象、野兔、松鼠、鼬鼠等动物。鸡、鸭、鹅、孔雀等也可以感染狂犬病,但疾病的发展过程较慢。由于犬与人接触密切,人对狂犬病也易感,患狂犬病的犬或带狂犬病毒的犬,对人的危害最大。

正因为这样,全国各地,关于加强对养狗管理的呼声很高。不少地方纷纷出台养狗的各种规定。 为此,我建议:

1、加强对狂犬病病原学的研究。各行各业都在讲科学发展观,都在高呼以人为本,什么叫“以人为本”,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本行业与人民利益关系最大的问题就是“以人文本”。既然种种现象都已说明,狂犬病已经成了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那么我们的医疗卫生界就应该加强对狂犬病病原学的研究,争取早日研究出行之有效、易于推广的防治办法,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掌握防治狂犬病的主动权。

2对狗贩子征收奢侈品税如果不从源头监管和控制,仅靠公安、城管等部门“末端管理”和行政强制命令,不仅成本大,而且会导致老百姓的抵触情绪,产生不和谐因素。正是我们对宠物犬的源头监管上存在漏洞,导致大城市的狗患越来越严重为后期犬类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威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研究日益庞大的宠物市场,划清公安、工商、畜牧、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不同责权,实行有效的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对犬养殖、交易征收高额税收,类似化妆品的奢侈品税”。这样做,一方面能对狗产业的暴利进行调控,另一方面也能用经济的办法挤压狗贩子的生存空间狗养殖场少了、狗贩子少了,犬只数量也就控制住了;同时,可以提高养犬的成本,减少购犬的冲动和随意性,从而减少流浪狗和城市弃犬。据了解,正规的狗养殖户和狗贩子们都表示愿意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也愿意照章纳税。狗养殖户也认为目前的狗市实在太乱了,真心希望政府能把当作一个行业进行完整的管理。

3、重视死亡狗的处理。现在,如何处理好宠物的身后事已成饲养者牵挂的大事,也成了社会和环境的大事。目前,宠物主人普遍的做法就是扔到垃圾箱里或埋到公园里,而无主动物尸体则散落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成为城市庞大而可怕的污染源。据了解,在法国、新加坡等国都通过立法规定,宠物尸体必须火化。因此我建议,在城市中建立一个专门处理动物后事的行业和机构。这样,既有利于环境净化,又有利于居民的卫生和健康,还能增加就业率,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4、尽快出台《山东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在全国已经很多省市、自治区出台了这样的条例。如200661日起,武汉市正式实行《武汉养犬管理条例》,设立限养区和禁养区,并对限养区内的城市居民养犬实行电子芯片(RFID)管理。这样的措施在上海等地已经开始推行,而北京城八区、顺义区等有奥运场馆的区域也将先期开展相关工作。宠物犬一经植入电子芯片就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而且不会重复。电子芯片中包含养犬户信息、犬只信息、免疫信息、违法信息、年检信息等,为宠物犬进行狂犬病疫情检查与防止宠物丢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规定《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面简称《办法》)2005122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兽医检疫、卫生、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市政市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办法》规定把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地区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登记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办法》规定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办法》特别规定养犬者应遵守下列条例按规定为犬注射疫苗; 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 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除; 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应在兽医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支付医疗费用。因养犬者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其他损失。 伤人的犬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由兽医检疫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犬类养殖或举办犬类展览的,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办法》还规定进行犬类交易的,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进出本市的犬,应有市兽医检疫部门的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方可承运。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养殖、犬类展览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办法》最后对各种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惩治和司法程序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所以,《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制定山东同类的地方规章有很强的参考作用。我们应该抓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