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五次

jn关于妥善解决济南市部分私有房屋拆迁

2007-02-04    浏览次数:1013    返回列表

关于妥善解决济南市部分私有房屋拆迁

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科技界   省民盟  交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许云飞

房屋拆迁关系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山东省和济南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04年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年49号),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5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2005年底,基本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应该说,我省及济南市的房屋拆迁工作总体进行平稳。但济南市仍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80年代落实政策后部分私有房屋拆迁问题未得到解决。

这部分房屋大多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极左”错误路线下改为公房的,后济南市政府于1985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下发市政府〔1984180号和183号文件,落实政策归还所有人。当时本着对租住人方便的原则,济南市房管部门要求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签订13年的租赁合同,以便于承租人另寻房源后退房。但该文件关于租赁期间因城市拆迁改造所制定的房屋补偿政策极不合理,它不考虑房屋的所有权属关系,仅根据谁居住就给谁分安置房的政策执行。这样导致房屋所有人既分不到拆迁安置房,又得不到拆迁货币补偿的局面(典型案例附后)。一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社会稳定,给全省和济南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妥善解决这一类问题,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建议: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迅速解决。

 

附:典型案例

1958年,在“极左”错误路线影响下,济南市市中区林祥南街元亨里14号牟洪文一家的5间住房改为公有,并安排了两家承租人居住。1985年落实政策后,将上述房屋归还于所有人。在房管部门的要求下,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三年租赁期满后于1989年腾出。但1986年,上述房屋因城市改造(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办公楼)被征用。结果一是补偿时将拆迁房没有分给房屋所有人而分给了承租人;二是按当时规定,房屋所有人若不要拆迁补助房的,将给予每平米200元补助,但因已有房屋租赁人分房,所有人也不能得到该补偿。导致两位70多岁的夫妇至今借住于市中区凤翔街整日漏雨的狭小危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