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科技界 省民盟 交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许云飞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不知不觉中,电动自行车已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家,它吸收了摩托车和传统自行车的优点,既不需要人力便可前进,又不需烧油,且体积适中,可以让人比较自由地控制,因此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青睐,尤其成为女士和中老年男士的理想选择。现在我们在济南的马路上举目望去,呼啦啦地一片都是电动自行车。与此相适应,短短的两年内买电动自行车的商店也“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与其他一些门可罗雀的店面相比,电动车专卖店生意显得特别红火,尤其在市场油价不断攀升、摩托车管理日趋规范的背景下,电动自行车行业“钱”景一片光明。
平心而论,电动自行车是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综合结果,它符合节能(因为电动车的充电大都在晚间,正好是耗电的低谷期,所以电动车的推广使用有利于电能的充分利用)、环保(噪声小)的大环境,是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的一种产物。因此,是中国现今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交通工具势所必然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一切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新生事物,都有其强大的生命力,作为管理它的上层建筑,必须顺势而为,使其形成适应的关系,并通过正确的引导,使其产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反作用力,进一步促使生产力的发展,引领社会的繁荣和谐。从这个意义上,我反对在这个时候提出禁止电动车的政府行为。
有些同志以发展公交为理由认为应该禁止电动车,这也是片面的。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各种交通工具都有其特点。城市应该优先发展公交(这里的“公交”包括地铁、轻轨、普通地面公交、快速公交和出租车等),但不能为了发展公交通过政府行为驱赶大家去坐公交。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应该一方面增加公交投资,精心设计公交路线,增加公交车辆,延长公交车服务时间,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大幅度地降低公交车费,甚至对某些特定路线和特定人群采取免费乘车的政策,以吸引大家自觉地选择乘坐公交车,才是服务型政府的正确做法。提案者70年代在上海上大学期间,就有亲身体会。当时我从上海交大所在的徐家汇到上海复旦大学所在地江湾五角场,就不愿骑自行车而愿坐公交车,因为虽然中间要电车换乘汽车,但一则车费便宜,来回才5角6分钱,二则时间快,上车、换车都极为方便,等车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政府要想减少电动自行车,就应该通过这种“优势竞争”,让公众自动选择公交车。我相信,我们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的逐步实现,各项管理制度的日渐完善,这一天一定会来到。即便是这样,各地区、各城市、也不能同时下禁令,而要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广大群众的意愿采取相关的政府行为。
但是,提案者反对在目前通过政府行为禁止倍受欢迎的电动自行车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相反,政府恰恰应该在电动自行的管理上到位。这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和政府的具体体现。因为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的“上层建筑”必须去适应发展和进步了的“经济基础”,通过生产关系的合理调整,去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这里特别注意是“适应”,而不是去消灭、去封杀。
那么目前的电动自行车发展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应该按程序进行修订。与之关联的关于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控制在20公里以内、最高重量控制在20公斤以内的规定也应酌情修改。事实上,很多电动车主在行使中,不但没有把时速控制在20公里以内,而且还光明正大地行入机动车道,给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其次是,由于电动车自行车的功能接近摩托车,但它没有马达噪声,往往突然间到了你身旁,卒不及防,极易发生事故。据了解,城市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比例很大,不得不管了。
我建议:
1、立法部门根据程序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把电动自行车列为“准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准机动车的定义、主要标准、管理基本准则作出描述和规定。也许有些同志认为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损法制的威严,“准机动车”名词的出现会增加交通管理的工作量。我认为,承认矛盾的产生和对立,承认通过对立统一取得发展,承认《法》也必须在这种发展中不断地修订完善,正是党和政府先进性的体现,而“准机动车”新名词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反映,是思想认识上创新的成果,不足为怪,应以为荣。至于增加工量,更不应是人民政府的风格。什么叫公仆?以能够多为人民服务为荣的公务员才叫公仆,哪有公仆为了减少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工作量而不愿制定和修订政策的道理?!
2、如果由于权限和时间的原因,上一条暂时无法现,则建议山东制定一个地方法规,在承认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合理性的同时,公告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严格管理的必要性。并明确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管理的部门,赋予该部门管理的责、权、利,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3、建议该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必须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负全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灯光、后视镜的配置等都有明确的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提案者建议不能超过25公里。
4、建议该法规规定,电动车实现和以前的自行车一样的挂牌管理。目前电动车自行车日益增多,这样管理,对车主自身安全和反盗都有好处,使用时也放心,所以,相信这样管理会得到大多数电动自行车车主的拥护。
5、建议该法规规定,对私自改动装置提高车速、制动失灵、灯光不全、无后视镜、无牌照和违反交通规则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办法。
6、建议该法规规定电动车电瓶的生产、管理和回收问题。随着电动自行车的增多,自行车电瓶的管理和回收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以免造成污染和产生其他问题。
7、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等工具,向广大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宣传有关规定,提高大家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的自觉性,为电动自行车市场的发展,促进和谐交通、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