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四次

关于做好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2006-03-22    浏览次数:2617    返回列表

关于做好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据我自己的工作实践和调查,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显得相当薄弱,很多科研工作者,从观念和意识上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不重视,甚至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文盲”,这对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兴鲁”十分不利。有关各方应采取措施,防止高新技术专利白白流失。为此,我建议:

1、重大成果全程监控,确保安全产业化。可参照国务院向大型国有企业派出监察特派员的做法,对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行全程监控。监控的具体任务是:在产业化初期对创新成果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进行评估,对产业化实现的招标、合作者的资讯进行调查和质询,监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对于产业化进程中任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向国家举报、或提起诉讼。为了确保监控的客观、公正、严密,由国家经济主管部门选拔社会知名经济、法律、科技界精英担任监察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监察人员以独立董事身分参与产业化公司的重大决策,但不参与具体管理,不在所监察单位获取薪酬。

2、建章立制,层层加密。入世后,我国的科研院所以及大型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势在必行。而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特别敏感。如同为了防止软件盗版必须对其加密一样,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注意:国际科技合作等活动中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当立足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有利于保护我方在对外合作中的合法权利。国际科技合作等活动中可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合同,也可以在技术合同中专章、专节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条款通常应当包括:技术情报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价款、报酬等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损失的承当责任;对后续技术成果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第三方侵权的互相通报和协作制止侵权行为,包括在特定国家起诉和应诉的义务和费用分担等。国际科技合作等活动中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当包括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选择以及纠纷处理机制的选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像一般的财产侵权行为那样会导致财物的直接减损,而是表现为特定权利人的法定的垄断权利受到危害,从而致使现实权利或预期收益受损。由于法制观念或者对知识产权认识程度不同等原因,特定权利人往往在侵权行为面前疏于主张权利,而一些被指控侵权者,面对侵权指控却消极应诉,两种态度都不利于合法权益的伸张。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积极起诉,争取权益;被起诉侵权的则应当积极应诉,力争减轻或免除责任。

3、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时应注意的问题。⑴ 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应指定专人或专职机构管理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事宜。主要是从战略的角度认识、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动态,制定必要的对策措施。⑵ 对参与合作与交流活动的人员要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组织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和重点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介绍。⑶ 对本单位的科研设施、科技成果、科技资料等进行清理,划定密级,建立保密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科研客体实行密级划定。⑷ 对具有预期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成果,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以获得国家法律保护。⑸ 对发生在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获得及时有效的协调处理,严密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