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四次

关于我省法医鉴定方面的几点建议

2006-03-22    浏览次数:1991    返回列表

关于我省法医鉴定方面的几点建议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始实施了,该立法的本意是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改变多家、重复鉴定等现象。该《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接受司法鉴定的社会委托业务。也就是说,老百姓打官司需要的司法鉴定,全部由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来承担。应该说这是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依据我接访群众投诉的实践,我发现这里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我省法医鉴定中应当设法解决。

我曾经接访过一位干部对公安的投诉,主要情节是,她的父母被一个半夜闯入他家的同村人杀害。凶手却被两家医院司法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而无罪释放。凶手释放后即去外地打工了。作为受害者的女儿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认为是公安人员从中作弊,所以反映到我这里,希望我这个政协委员、公安厅社会监督员为其往上反映情况,争取公道。送来的材料我看了,我反映到公安厅后,公安厅法医部门专门到这两家医院去了解。这两家医院都坚持自己是公正的,结论是正确的。可是我和法医都有疑问:如果说是精神病发作,为何不是胡乱杀人,而就是闯到和他有矛盾的家中杀人呢?释放后,还能正常做买卖,这该如何解释呢?可是,结论在哪里放着,法院就以此判决,真正的法医尽管不同意这样的结论,也无能为力。从交谈中,我了解到法医对这样的司法鉴定和这种鉴定的形式也很有意见。本案中,公安系统对代人受过感到非常委屈。从这里开始,我对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作了一点调查和研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法医鉴定队伍的组建不够严格和慎重。

一名合格的法医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和实践的磨合、积累,其中包含对法律规定的熟知,对司法鉴定标准的掌握,绝不是短期培训就能胜任的。而现在的情况是由于《决定》没对现有法医资源做出考虑,各地大都是匆忙组成新的法医鉴定队伍,据了解,有的行政部门甚至对临床医师只进行短时间法医知识培训,便授予法医学鉴定资格,承担所有的法医学鉴定。这是对法医学重要性的忽视,对法医工作的严重曲解。必将影响法医工作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后果。

2、这样的司法鉴定缺乏中立性、也缺乏监督机制。

大多数地方仅医院一家从事法医学鉴定,无中立机构。这必将使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法医鉴定尤其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缺乏中立性,而且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影响鉴定的公正。

3、造成人才、资金浪费。

由于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公、检、法三机关已经形成了一支富有工作经验,比较成熟的法医队伍。但《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注册和编制鉴定人员名册时,却将公、检、法等部门正在从事工作的法医人员排除在外,使这部分宝贵的法医鉴定人才资源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新的法医人员缺乏经验,即使培养也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再者在培训费用上也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由于新的法医鉴定均由司法行政部门授权的医院承担,因利益的需要,鉴定收费过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如某地一伤害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仅为300元,而鉴定收费却收取1200元。

为此,我建议:

1、成立法医技术局。我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建议,在我省将公、检、法等部门法医集中在一起,成立法医技术局。从而建立相对独立的法医机构,列于政府单独序列。这样有利于集中人才;有利于科研和法医学的发展,有利于法医学习和提高;有利于资金集中使用,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疑虑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当事人的诉累。

2、严格上岗资格。对于从业人员的资格应按《决定》严格要求。对于法医人员的注册,应像临床医师那样,将公、检、法等现正从事法医工作的人员统一注册,经统一考核后给予相应的资格证书。不仅有水平,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可采取“志愿”的方式通过自动报名,审查通过,给与高薪高荣誉的方式进行。

3、严保中立。机构设立不应挂靠,应该独立,保持中立。但是又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司法鉴定,绝容不得半点马虎,对因为工作不认真,鉴定查实有误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4、低廉收费。在制定鉴定收费标准上,要以人为本,考虑公益性。要按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地当事人的不同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还要有机动灵活的收费原则,既照顾好困难群众的利益,又方便群众诉讼,真正体现执法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设备应因地制宜,不应要求各个机构都配备几十万元的设备。可通过省委、省府的协调,卫生、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同,充分利用我省、尤其是济南市的医疗鉴定资源进行。一切以有利于打击犯罪、稳定社会,方便民众诉讼、减少诉累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