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四次

关于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建议

2006-03-22    浏览次数:1387    返回列表

关于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建议

 

2005年,我省的汽车拥有量大幅度增加,私家车更是飞速增长。道路上汽车流量、车速的增加,也使交通事故不断地发生,严重影响和谐山东的建立。就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由于我省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及其广大公安干警的努力拼搏,我省交通事故总体上还是呈下降趋势,据了解,事故数比2004年下降10%左右,这真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我们应该为他们欢呼,为他们自豪。同时,我们也应该为他们着想,做一些实事,来分担他们肩上沉重的负担。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这样的一件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75条明确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

但是,这个基金至今都没有建立起来。这就造成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许多肇事车的司机,或者害怕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害怕赔付高额费用而采取肇事逃逸的方式,加重了警方查案的力度,事故损害赔偿的难度,使得交警在处理这类事故时感到很困难。除此之外,还造成了许多医院不救人受责,救人无法收到费用的尴尬局面。尤其严重的是:往往造成了伤者的救助延误,出现本不该死的死、本不该残的残,影响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影响和谐社会、和谐山东的建立。

为次,我建议:

1、尽快立法,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机动车持有者,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因此,从道义上、理论上“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合理的。只有该法出台,才能从本源上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付夯实基础。

2、从保险金中抽钱设立。作为一种先导和临时的措施,可首先从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总额中抽取3%左右,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

3、从燃油税中抽取。如果下一步实行燃油税制度,可从中抽取5%左右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4、从交通违章违规的罚没金中抽取。交通违规违章罚没金,本身就是为了交通安全,是警示违章违规的司机不至于出现大的交通肇事。所以,从罚没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情、合理、合法。另外,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和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法进行罚款所得的罚款自然也应汇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5、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

6、发行“交通事故救助彩票”募集资金。

7、拍卖车牌募集资金。现在社会上有些有钱人,以拥有某些“吉利”车牌为荣耀。因此,我们可以顺势而为,建立“吉利”车牌拍卖制度,允许公安交警部门将这些“吉利”车牌公开拍卖,其所得汇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我想,如果能调动这些渠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不愁筹不到钱的。

至于这笔基金的管理,可另外研究确定,原则是:专款专用。

提案者在撰写本提案时,曾采访了普通市民、交警、司机,几乎没有一个反对,并希望越快实施越好。由此可见,该提案的实施是有广泛去群众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