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二次

关于在南水北调中注意“船舶污染”的建议

2006-03-22    浏览次数:2202    返回列表

关于在南水北调中注意“船舶污染”的建议

 

“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是南水北调的重要原则。调水水质问题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能否早日实现的关键之一,也是调水工程实施后,能否顺利进行和永续利用的关键。

我省目前正在加紧进行南水北调沿线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环保局已经编制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规划》,沿线市地也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各自的《实施规划》,调水沿线的排泄水一律要达到类标准。

据了解,在南水北调中治污重点的城市垃圾污水、农业污染已经受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资金和措施都比较到位,倒是原本不属于治污重点的“船舶污染”,尚未能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我是历来反对借口污染运河水而阻滞南水北调结合发展航运的,我一直来强调航运对运河水的污染微乎其微。但是,这决不是说航运发展对运河水就不会污染,京杭运河防污就没有交通部门和港航企业的事。恰恰相反,如果航运行业不注意防污,污染水质的事情也随时会发生。

我在这次对京杭运河的调研中看到,在京杭运河的某些运输繁忙地段,水中漂着塑料袋和油污,船员和船上的人将垃圾随手扔入河中,个别的船、尤其是挂桨机还有油污染的现象。京杭运河是南北运输的大动脉,也是南水北调东线的通道。目前,这条高标准的航道承担着大量的运输任务,每天在京杭运河上浮动的船只可达成千上万,运河的污柒问题也随着运输的增加而日益严重,这势必影响南水北调的治污,并直接关系到南水北调的水质。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为此,我建议:

1、加快立法,完善涉及船舶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建设。特别要明确船舶污水、船舶垃圾管理方面的要求,落实各职能部门在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真正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管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垃圾污染和油污染具体应由谁管、谁收集、谁处理?需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明确。

2、船舶防污工作的关键是船员的环保意识,这是一切防污工作的出发点,是管理的源头。要将船舶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列入对船员培训、考试大纲,并从“防污法规普及化、防污意识全员化”的角度着手开展防止船舶污染宣传教育工作。

3、完善管理体制。必须确定船舶防污主管部门,明确权利义务。对污染出现和严重的地段、船舶,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不仅要处罚造成污染的船主和船舶,还要追查防污管理部门的失责、失查问题。对制止船舶防污有重大贡献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者,则要给于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4、抓紧实施船舶标准化。可以建立船舶防污染监管资金,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对易产生污染的落后船型及未配备使用防污设施的船舶开征排()污费,用以进行专项治理,并要求沿岸港口、码头业主完善回收设施。在调整优化内河船舶运力结构、促进船型技术进步、加快船舶标准化进程中,应借鉴先进国家的水运管理经验,根据航道等级要求,合理调整船型、数量和标准,通过政策的引导发展优良、环保船型,按计划、分步骤地淘汰挂浆机船,从而扭转船舶污染防治的被动局面。

5、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鼓励和资助科研部门进行船舶防污技术的研究开发,争取通过高新技术、高科技含量的设备和技改措施实施和推广,把船舶污染的防治和控制工作做得更好,把因为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发展造成污染京杭运河水质的影响减少到极致,把航运对运河水质的有利影响也发扬到极致,达到我省航运和调水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