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待民工的建议
济南,2003年1月2日下午,一民工向包工头索要被拖欠的工钱时被打,一气之下他竟点燃了浇在身上的汽油,欲与包工头同归于尽,被烧得面目全非,烧伤面积达l2%,面部及双手烧伤度已达到3级,有可能会落下终身残疾……。
这样的报道屡见报端。确实,拖欠民工工资已是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在建筑行业、饮食服务行业和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究其原因比较复杂。以建筑行业为例,就有①建筑业主方资金有缺口,拖欠工程款,包工头拿不到钱,无法支付民工工资;②包工头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缺口,最后不能支付工资;③包工头恶意拖欠;④招工时不规范,只有口头协议,结算工资时扯不清楚,造成拖欠;⑤其他形式的拖欠。
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问题,不仅是劳资的问题,还是社会、经济甚至是政治问题。这是因为,中国的问题首先是农民的问题。民主革命时期是如此,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是如此,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更是这样。现在我们正在为全国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21世纪中叶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奋斗,到底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就在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能否解决好。
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经过近十年的讨论,在理论界已基本得到统一,那就是支持、鼓励和扶持农村的农民往城市和新兴的城市转移,把农村的农民逐步地演变为城市居民,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而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则在地多人不多的条件下把传统的农业发展成产业化的农业,从而在大大提高生产效率的基础上也迅速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共同进入现代化的社会。
正是在这种发展思路得到了决策层认可的基础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2年11月底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其中特别强调“要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际准。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肘,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人第一清偿顺序。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通知要求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通知还要求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搞好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人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
通知还要求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应该说,中央的态度是明确的,国务院的通知是全面的。但是今年春节前山东各地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这说明什么呢?除说明了省、地、县一级还有相当多领导,还没有认识这个问题是事关“三个代表”、事关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外,还说明现行法律法规对解决农民工资拖欠问题“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而这又说明我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认识没有到位,行动没有到位。
为此,我建议山东省委、省府领导能就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内涵联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深入的学习和调研。认清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的不断反复,绝不仅仅是老板的黑心,城市的歧视,农民的愚昧;问题的责任也绝不仅仅在不仁的老板、陈腐的观念。我们应该反思为何建设资金总会超过预算?为何层层转包屡禁不止?为何民工总是受到歧视?我们更应该反思我们的立法者、政策制定者、行政者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要认真清理立法、政策设计中的欠账,清理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思想上、工作上的欠账。只有解决了这方面的欠账,才能从根本上就解决农民工资的拖欠问题。善待农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