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五次

关于学习广东经验

2006-03-21    浏览次数:2716    返回列表

关于学习广东经验

做好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

广东省1999年征收社保费为120亿元,2001年跃升到250亿元;1999年全省参保人数为500多万人,2001年跃升至1050万人;广东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74亿元。这三项重要指标,均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人库的社保费,约占全国的七分之一。

广东能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是因为抓住了扩面征缴这个关键问题。如果把社保基金比作“防旱救灾的大水库”,社保费征缴就如同点点滴滴流向“水库”的“活水”。没有源头活水,何来"蓄水"之深?因此,社保费的扩面征缴,就成为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生死存亡”大事。广东的社会保险工作之所以有今天的大好形势,正是在这件大事上率先取得突破的。

广东现行的做法是由地税机关将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全员申报的资料交送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资料,结合申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并制定出具体征收资料送交地税机关进行征收。地税机关征收后,将征收入库资料反馈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实际征收资料进行登记、建立台帐等工作。这套操作程序,既充分发挥了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的强化作用,又充分体现了社保部门作为社会保险执法主体的作用。首先,保证了政策的正确执行。因为社保部门熟悉政策,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哪些人应参保,哪些人不应参保,哪类人只需参加某项险种,以及正确处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等复杂政策问题。其次,也解决了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在建立台帐、及时划解社保基金和支付各种保险待遇等技术性问题,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地税部门提供的以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作为核定个人缴纳社保费费基的依据,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所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来确定。这就使社保费的缴纳与国家税法联系了起来,使社保费的征缴在法律的框架里取得执法的重要依据。广东的经验得到了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税务总局的充分肯定。

我省社保工作几年来虽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概括地讲,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不健全,配套措施滞后。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证,对于资金不到位、不专户储存、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资金的征缴上没有法律手段来约束。

第二、社保资金征缴筹集难度大。由于有关法制还不很健全,加上有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和受眼前利益和部门利益的躯动,在社保资金缴纳上态度不积极,拒缴和欠缴现象普遍存在。

第三、地方政府列人财政预算意识不强,预算列入数额偏小。

第四、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较多。有的地方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甚至巧立名目,违规购买电脑、手机、小汽车等。

第五、管理机制不顺,监督乏力。就现实情况看,社保资金管理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由于管理机制不顺,监督责任不明,协调部门的工作关系不清,致使社保资金的管理使用不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为此,我建议我省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广东省社保问题上以下几条成功的经验:

1、领导重视。199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在深人调查研究后,明确指出:广东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只有覆盖全社会,才能有效地保障。他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起第一责任,像抓计划生育和农村电价一样亲自抓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作出了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全省社保费这一前瞻性的重大决策。说句实话,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没有主要领导的重视,是很难把“社保”这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难事办好的。

2、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搞好社保工作的“金钥匙”,社保费征缴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广东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尤其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作为核定个人缴纳社保费费基的依据,大大强化了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法规是用国务院条例发布的。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申报,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的。如果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申报不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理。

3、抓好协调。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成为稳定社会的“安全网”、与“减震器”,必须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广东的社保费征缴改革,明确清晰地规定了财政部门、劳动保障、地税与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地税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全员申报,并将有关社会保险扩面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资料传送给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经社保部门审核后的资料实施征收、催缴,并按规定将征收的社保费划解人库;社保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扩面,登记、变更或注销业务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社保费的申报、审核,并根据地税部门的征收资料登记个人帐户和各类台帐;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入库情况进行监督和基金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的执法监察。明确的分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与此同时,劳动保障、地税、社保经办饥构、财政部门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开会,共同协商解决征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供求趋势作前瞻性的研究,共同探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改革,使全省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一直保持良性循环的状态,

4、充分发挥地税队伍作用。地税系统机构遍布全省基层,拥有现代化征管硬件,各级征收大厅都已建好,计算机已实现全省联网,这些条件为征收社保费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为准确执法、足额征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充分发挥地税系统这支素质较高、覆盖面广的强大征收队伍和征收硬件作用可在不扩展机构及人员的情况下从组织上保证社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广东实行地税征收社保费已将近2年时间,至今还未发现大的错漏和任何参保人的投诉,就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