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内容 八届五次(提案)第 号
关于立即取消大学生“出省费”的建议
上次政协会议上,我在提案“关于纠正在留住人才问题上的两种错误倾向的建议”中,我指出:
第二种倾向是为了留住人才,不惜制定违反中央规定的土政策,意图通过强硬政策来留住人才。臂如我省人事厅就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除不服从分配的“属于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的条文不顾,强行向去北京等外地工作的统配统招本科生收取每人4000元的教育补偿费,不缴就不给报到证,缴了还要强迫人家在表示自己是“自愿缴”的文件上签字。这种做法就是极为错误的!
应该说,人事厅的本意是为了留住人才,动机是善良的。但是这种处理方法不仅公然违背了组织原则,而且效果极坏。首先是这些缴了费的、心里有气的大学生到北京等外地一宣传,十分有损山东及山东的党、政领导在外地、尤其是在首都干群和中央首长中的形象,而且这种政府强制他们弄虚作假的心理危害更是贻害无穷;其次是这些学生家长的言论又对我省领导、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极为不利,成为一种不安定因素;而最要命的是这种作法使一些原本准备来山东的人才又缩了回去。因为,一个自以为是、置中央明确规定而不顾的环境使他们缺乏安全感。这再一次证明了江总书记最近说的:“全党必须痛下决心刹住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两股歪风”。“现在发生的一些严重的突发事件,有些让人想都想不到的事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工作不落实、不扎实、不切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贻害无穷。不要认为我上述讲的话是无稽之谈或杞人忧天,我每一句活的后面都有具体的例子和事实。
从我的字里行间,应该能够看出我写这个提案的良苦用心了,省人事厅设怎么答复的呢?请看:
1、高校毕业生是按国家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如国家对超出就业范围的研究生、对服务期限内的毕业生自费出国等,都规定要交纳一定的培养费用。省属高校毕业生是在山东省内定向招生,由省财政出资培养的,其就业范围省政府已有规定,即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主要充实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
2、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性教育,每年国家都拿出大批经费用于高校建设。据了解,我省对每个省属院校本科生的正常经费投入,不包括学校基建,科研、教师工资等费用,仅用于每个在校生的为12000元以上,放开对这部分毕业生的出省限制,对我省经济发展和教育投入的结构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收费仅是控制毕业生合理流向的手段,不是目的,收取的教育补偿费,也仅是象征性的,且全部上缴财政。
3、从近年来要求出省就业的省属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专业情况看,绝大多数是我省急需的紧缺专业,如计算机、电子通讯、经贸、外语等。这部分毕业生流失,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
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样的答复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能发现其中的逻辑错误。
第一,这三条理由对中国哪个省都适用,以这样的理由,哪个省都应该对出省就业的大学生收“出省费”,收者合理,不收者是不懂“道理”。第二,如果“其就业范围省政府已有规定,即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主要充实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成立,那么略加改动的下面一句话,“其就业范围国家已有规定,即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全国范围内自主择业;主要充实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应优先成立,因此,外地的大学生不仅不能来山东就业,应该对来山东就业的特别加以限制,而且山东的大学生应该主要充实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因为山东是东部沿海的省份,属发达地区。第三,“全部上缴财政”。我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审查一下,是否“全部”“上缴财政”?是“全部上缴财政”了,可以堵住目前不少对此有怀疑的嘴巴,如不是全部,则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一举两得,希望有关部门采讷我的建议。
如果有关部门当时能采纳我的建议,就会减少我省影响的受损面。然而,毕竟我的声音功能有限,有关部门我行我素,终于招致《中国青年报》2001年7月30日的曝光报道:“出省费”征收没完没了。尽管这篇文章登在《法制社会版》的头条位置,但可能很多人没有见到,为此,我不厌其烦,把它全文引一遍,请有关部门的同志耐心一阅。
山东省济南市某大学钱教授近日投书本报,反映该省人事局通过学校向包括其女儿在内的所有出省就业的省属高等院校毕业生收取4000元“教育补偿费”。钱教授在信中说,其女去年毕业于山东轻工业学院,通过人才招聘会,被上海一企业录用。但2000年6月27日学校突然通知其女,说要收4000元,是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要的,且要本人写一个书面申请,写明违反就业政策,自愿交教育补偿费4000元。
钱教授从报上得知,国家计委、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取消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其中便包括这种“出省费”。对于写一个本人不自愿的“自愿申请”,钱教授更是感到万分不解,遂向山东省人事厅有关官员询问此项收费的依据。这位官员对他说:收费要什么依据,要什么规定?文件不是给你看的。我们每年都收,去年是这么收的,今年还这么收。
为了女儿的分配大事,钱教授只好如数交上4000元。在校方手写的交费收条上,写明该收费名目为“出省补偿金”,收条后附有山东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于1992年下发的一个文件,文件规定省属院校毕业生出省就业须交纳4000元教育补偿费。该费用50%返还学校,其余部分用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开支。
笔者看到,国家计委和教育部于1998年下发的计价费[1998]133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收费仅限于一种情况,即“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文件中说:“除此以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同志告诉笔者,目前仍以各种名目向毕业生乱收费的地区、部门和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从严查处。乱收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为响应这一文件,于去年7月21日下发了鲁价费发[2000]224号文件,其中说,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对于少数高校和单位的毕业生设立的“教育补偿费”等不合理收费应一律取消。
这两个文件在山省贯彻执行得怎样呢?笔者打电话到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询问,一位男同志说:“省属院校毕业生出省就业要省领导同意,还要交罚款,必须交,不交不行”。一位山东同学也告诉笔者,当他向省毕分办的人询问分配去云南参与开发西部可不可以不交这个费时,他们答复:“省属院校毕业生只要是出省就要交费,支援西部大开发我们不管,你去问学校。”山东省物价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同志告诉笔者,由于交钱后立即到物价局举报,一位高校毕业生被毕分办退钱,但不发给报到证,失去了辛苦找来的工作。他说:“这里面存在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我们很为难。”
据笔者了解,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颁布以前,我国各省普遍存在征收出省费的现象。当时由于高校毕业生严重短缺,高级人才向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现象严重。为防止人才资源分布不均阻碍国民经济平衡发展,采取这一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近年来,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激增。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业已更新了传统就业观念。“双招并轨”后,学生自己承担了部分的受教育经费,“补偿教育投入”的理由更显荒唐。而在国家三令五申之下,部分省市依然在顶风向本来就负担沉重的毕业生收取高额的“出省费”,置中央规定于不顾,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
泱泱齐鲁,孔孟之乡,又正在向外积极招揽人才之际,竟会出现如此可恼的低级错误,而在省政协委员用提案予以指出后,仍固执己见,以致被全国性的报纸曝光(事后有一南方的报纸又想组织专题,被提案者以“问题很快将解决”的理由打消这个主意),实在令人感到遗憾。据了解,这位教授后来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说8月份要开庭,最后结果到底如何,我不得而知。
我在想,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这样的逻辑思维怎么能跟得上入世的要求?所以,我在本届政协的最后一次会上,再次提出呼吁和建议,为了我们山东省的整体形象,为了便于我们招才进“宝”,为了以实际行动应对加入WTO,为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了山东省的安定团结,也是为了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尊严,还是迅速取消征收“出省费”吧!在取消的同时,对已经征收的费应该认真的清理,对这件事的前前后后,还应该好好想想,到底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