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五次

关于有关《港口法》的建议

2006-03-21    浏览次数:2032    返回列表

关于有关《港口法》的建议

 

山东省海岸线绵长,东南岸线建港条件优越,现有港口星罗棋布,大小不等,管辖权也不一样,在实施“海上山东”战略中,港口作为水陆交通的枢纽、客货集散的中心和对外开放的门户,地位十分重要,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中,作用独突。但是,自从1986年国家废止了《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后,我国港口便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种矛盾日益突出、既削弱了港口的行业管理,影响水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也影响国家对港口建设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出台《港口法》势在必行。据了解,《港口法》的工作稿早在200110月就已编制完成,但至今还没有正式颁布,为此,我建议:

1、      我省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该通过有关途径,向中央和有关部门表明我们急需《港口法》颁布的要求,促进尽快颁布《港口法》。

2、      不要消极地等靠《港口法》的颁布,在通过有关途径拿到《港口法》工作稿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精力进行专项研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出既符合《港口法》又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迅速地使我省的港口建设和管理工作到位,为建设海上山东做好铺垫。

3、      结合促进《港口法》颁布和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原部属青岛港、烟台港、日照港划归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工作,利用现有政策做好做足文章,使这三大港的下方工作成为我省实施“海上山东“战略的一个新的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