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五次

关于坚决惩治执法犯法法官的建议

2006-03-21    浏览次数:1815    返回列表

关于坚决惩治执法犯法法官的建议

 

本来,法官是直接执法的,它是法律的形象,是正义的化身,是老百姓的希望,是净化社会的源泉。但是,近几年来,我省法官队伍在群众中的口碑不佳,原因就是有一部分法官,依仗手中的权力,执法犯法。

在去年的政协大会上,我就索债难的问题专门写了84184号提案:“关于采取有效手段,解决索债难问题的建议”。提案全文如下:

 

关于采取有效手段,解决索债难问题的建议

“索债难”,现在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显见的危害就有三:

1、严重损坏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

我有个国外朋友,原本已经决定在国内某个市投资,后突然改变主意,把已经到国内的资金撤走,令国内的亲朋好友不得其解。最后才知道,是他得知这个市有个人在别省工作时欠了债务,那个省跨省抓人,在抓捕械斗中把对方来抓人的一个公安人员给打死了。这个美籍华人说:欠债就要还,不仅不还,地方还保护它,乃至打死要债的人,这样的地方那个人敢去投资?自那以后,一连3年,一点外资也引不进来。

我有个外甥在新疆工作,在工作中认识了我省淄博毛巾厂的营销人员王泉祥。1998年6月,王泉祥找我外甥借钱,我外甥出于同情和好意,借他3万元,谁知从此就走上了茫茫索债的路。联想我几次帮东营市联系滚装航线的外资引进时,由于我在信用问题上总不能给对方鲜明的态度造成谈判中断的情景,我的感慨实在很多,因为,发生在我身边的事能使我不心虚吗?

2、诱发行贿受贿的发生,腐败社会风气。

由于索债难,就得向有关的人和法官等请客送礼,所以索债难成了诱发行贿受贿的罪恶源头,严重腐败社会风气。还是以我外甥这个案子为例。索债索到了2000年,经我的提议,他请了律师来山东淄博起诉,由于事实十分清楚,所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6日判决我外甥胜诉,判决被告王泉祥于判决后十日内付给我外甥32483.25元。由于我外甥离山东遥远,所以委托我帮助催索。我外甥,我的同事和很多朋友都劝我找关系,以钱开路,请客送礼,我外甥几次提出3万元钱已经花掉1万3,不惜再花掉1万也要把钱取回来,否则实在难平心中的怨气,一再表示,该请的请,该送的送。我考虑第一,事实清楚,第二,我是省政协委员,我常为防腐倡廉大声疾呼,今天我也去为此请客送礼,这怎么行呢。所以,我先以政协委员的名义写了一封信,连同有关材料用挂号寄给了淄博的负责同志,希望得到他的帮助,期间我还专程打过电话,接话人也答应转达,但结果是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我又通过省政协法制委员会递交了有关材料,至今也仍无消息。事实使我不得不承认,即便我是一个省政协委员,即便是对待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是非曲直分明、债务数额极少的索债案解决都那么难,那些稍微有点难度的索债案的解决,没有背后的行贿受贿、请客送礼是确实难以令人相信的了。可是这样下去,不仅是行贿的人有意见,就是那些收贿的人也要有怨言了,怨领导和有关部门为什么不从正面解决“索债难”的问题,害得他们被腐蚀、犯错误。

3、成为黑社会滋生的土壤,社会动乱的根源。

这方面的报道很多了,债主要不到债,像我外甥这样,就是法院判了胜诉,也是白搭,有不少人就被迫转向暴力。社会上一些有势力人也组成团体,以暴力威胁等帮助索债并从中获取报酬,所以说“索债难”是滋生黑社会的土壤,社会动乱的根源。最近,党中央强调打击黑社会,有一些领导也在说要打击黑社会,可他们也许真的不明白,黑社会的产生和他不解决索债难的问题,和他平时纵容地方和部下臣民欠债不还的问题密切相关。像我外甥的案件,就有新疆的和山东的黑势力上门联系过,言及只要拿出1万5千元钱,此事就能摆平。正是我坚决阻止这样做。为此,我建议:

各级领导重视解决索债难的问题,认识到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督促和支持司法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期内解决已经法律裁定的我省拖欠外省的一切债务,以改变我省在外省的形象,密切我省和兄弟省市的经济往来,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2001617日,我接到了省高院“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鲁协社法信字(20002号函及山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第84184号委员提案反映情况的督办通报”(2001)鲁法执督字(一)第2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我院收到你委员会来函后,立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督办函,要求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督促周村区人民法院尽快执行你委员会两来函所涉同一案件。近日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执行情况的报告。现将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吴正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村。

被执行人王泉祥,男,1964年出生,汉族,山东淄博毛巾厂职工,现住该厂宿舍。

执行依据:周村法院(2000)周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标的额:32483.25元人氏币

执行情况

周村法院的(2000)周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7月26日生效,同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吴正华申请执行,因正值周村法院年底工作考核,周村法院立案庭告知吴正华在2001年元月再来立案。吴正华又找到周村法院执行一庭,称其因住在乌鲁木齐太远,再来周村法院立案花费大、不方便,要求执行一庭代为立案。在其一再要求下,执行一庭庭长让内勤接收了吴正华的立案材料,预收了现金500元申请执行费。2001年2月19日,周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1)周法执字第155号,财务出具的收据及剩余现金现存于周村法院执行一庭内勤处,

周村法院执行一庭于200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泉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周村法院多次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但因为其在单位做业务员工作,长期出发在外,一直没有到庭。后经被执行人单位保卫处通知,王泉祥于2001年2月29日来到周村法院执行一庭。经周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做被执行人工作,王泉祥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付清诉讼费1309元,执行费168元,5月11日交纳案款8000元,5月28日交纳案款8000元,余款16315.25元被执行人同意于2001年7月10日前全部付清,现被执行人王泉祥已经按保证交纳现金9477元。

因许云飞委员是申请执行人吴正华的委托代理人,在此一并通知许云飞委员择时到周村法院代吴正华领取案件执行款。特此通报。

 

应该说,《通报》还是写得很好的,既合理地解释了有关问题,又明确表示,一定按期执行完毕。在《通报》的最后,特别指出:“因许云飞委员是申请执行人吴正华的委托代理人,在此一并通知许云飞委员择时到周村法院代吴正华领取案件执行款。”我看了后很高兴,特意把它的复印件寄到新疆我外甥那里,我也起草了对提案答复的意见表,准备一拿到执行款就寄给省高院。草稿的全文如下:

 

 

 

山东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提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人

许云飞

提案号

84184

通迅地址

及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38号省交通科研所

案由

采取有效手段,解决索债难问题的建议

承办单位

及电话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对办理情况是否满意

基本满意。说“满意”,是省高院采取了有力的督促行动。事实表明,没有省高院的有力干预,本提案不仅不易落实,而且提案者的写提案积极性将受到严重的打击,因为有关方面以提案内容和提案者有牵连为由对省政协委员进行了攻击。说“基本满意”是尽管省高院进行了有力的督查,但是,仍然是到媒体通过电视进行爆光后才真正得以解决。

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亲身经历的问题体会更深,而且特别真实。遵照韩主席的指示,我这里建几句真话,希望高院的领导听几句真话。

通过这一提案的提出和落实,凸现出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一个情节如此简单,但却有省政协提案,有高院、中院督察的索债问题的解决都如此之难,那么,那些普通老百姓的索债问题岂不更难?再反推,那些较大的或很大的债务问题得到解决的背后,又意味着什么?。希望省高院领导同志深思。

 

当时,我真诚地认为,这件事就这样圆满地解决了。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省高院《通知》竟成了一纸空文,虽然执行早就完毕,执行款早就到了法院,但就是不给我。我打过11次电话,每次不是立即挂断就是不再接。在委托周村有关人事先约好的情况下我专门驱车去周村,但避而不见。周村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李树民,李书记找来司法局局长,并让她打电话请法院有关人员,但到处打电话,就是找不到法院和执行庭的有关人员,司法局局长说,他们的手机全关了。我只得把省高院督办《通知》的复印件留给了周村区司法局长和李书记,请他俩帮助协调,并一再表示,由于我工作忙,不可能经常来周村跑,希望确定一个时间。李书记表示,我不必来回奔跑了,此事由他和周村公路局张浩局长代为办妥就行。然而,我静等一个多月得到的消息竟是,“办不了”。

周村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呢?分析原因,是2001522日我去周村法院催办案子,省电视台孙记者及一名摄影师随行跟踪采访时遭到周村法院的阻挠、训斥,甚至抢摄像机。611日,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使命》栏目做了“执行难”的专题节目,部分内容使用了这次采访的镜头。这就等于摸了周村法院部分法官的老虎屁股,他们恼羞成怒所致。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取消已经起草好的表示“基本满意”的《征询意见表》,而向高院发出“不满意”的《征询意见表》,内容如下所示:

山东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提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人

许云飞

提案号

84184

通迅地址

及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38号省交通科研所

案由

采取有效手段,解决索债难问题的建议

承办单位

及电话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对办理情况是否满意:

不满意

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接阅(2001)鲁法执督字(一)第2号督办通报时,深为高院积极态度振奋,并留出充裕时间让周村法院执行。我耐心等到711日才打电话周村法院沈中副庭长(05336165711)询问是否执行完毕。谁知我刚说了“我是山东交通科研所许云飞,就是上次到周村催办王泉祥欠款案的”沈中就嘟噜了一句就挂断了电话。奇怪的是我再拨了三次,总机总是说听不清,没法再接通。面对这种情况,我考虑到我去周村很可能拿不到执行款,而我繁忙的工作又实在不允许我一次次地跑周村,所以我就给高院主办人韩培吉和董之会打电话。5次电话,3次两人都不在,1次接通韩,韩说这事要找董,1次确实找到董,我说明了情况后董一口答应帮助尽快落实。现在,事情又过去1个多月,以周村法院2001219号立案算起,已经半年了,执行期限已到了。

亲身经历的问题体会更深,而且特别真实。遵照韩主席的指示,我这里建几句真言,希望高院的领导听几句真言。

通过这一提案的提出和落实,凸现出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一个情节如此简单,标的又如此之小的案例,有省政协提案,有高院、中院的督察,还有家喻户晓的电视媒体曝光,解决问题尚且如此困难,那么,普通老百姓的索债问题岂不更难?再反推,那些较大的或很大的债务问题得到解决的背后,又意味着什么?。执法机关为何会这样???希望省高院领导同志深思。

 

省政协委员对提案的答复“不满意”是不多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有关方面确实对政协委员的提案比较重视,另一方面,政协委员也都理解有关方面的苦衷,所以绝不会轻易使用“不满意”的。而一旦有关方面得到“不满意”的答复也一定会十分重视,迅速调查研究处理的。但这一次省高院的态度令人不解,对我这个“不满意”的答复没有任何表示。

这又是为什么呢?

答案恐怕只有一个,那就是,周村法院部分法官抗法的背后还有人在为其撑腰。

面对这么强大的“法院”势力,我不会退缩。因为正义在我一边。那些腐败势力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搞阴谋、耍诡计,而我已经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许多了解这件事的人先是吃惊,后是愤怒。我也明白,现在我和周村法院部分人的斗争已经不再是3万元钱的问题了,也不是我和他们的个人恩怨了。现在的实质是:省高院的《通知》,周村法院要不要执行?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应不应该通知当事人的委托人?多次拒不付给委托人是不是执法犯法?新闻媒体有没有跟踪采访政协委员的权利?拒绝采访、抢夺采访工具对不对?

为此,我建议:

1、省委省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关注周村法院部分法官公然对抗省高院提案督办《通知》的严重事件,查清周村法院部分人为何胆子这么大?到底是谁、什么势力在背后支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有关执法犯法的人员作出处理。

2、对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若省政协委员表示“不满意”,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要立个规范。省委、省府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加以约束。否则,省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就会大打折扣。

3、我省正在落实“政府提速”,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应该如何体现?如果国民经济各部门都在“提速”,而担负着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执法部门却不能有效提速,那整个提速都将因此受到影响。所以,我建议省委、省府有关主管部门应该责成山东的执法部门尽快订出具体措施,以求改善投资欢迎,安定人民生活,适应山东现代化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