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四次

关于制定“举报法”的建议

2006-03-16    浏览次数:2028    返回列表

关于制定“举报法”的建议

 

浙江钱塘江标准堤塘工程质量弄虚作假一案经媒体转播,现已全国皆知,有关责任人也得到了惩处,但事实上该案的举报是颇费周折的。浙江某公民发现钱塘江标准堤塘工程质量有问题,就向有关部门举报,可有关部门就是推三阻四没人过问,最后还是通过关系将要举报的有关情况向一位省领导作了反映,惊人内幕才得以曝光。举报也要走后门!这一现象告诉人们,公民监督是需要权力的,没有权力,想监督也并非易事。

中央电视台记者骆汉城在《中国质量万里行》第5期撰文说,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对举报人的保护当然是全心全意的,但在好多情况下,我们往往无能为力。因为,我们的采访其实是“平了民愤,激起宫愤”。所以,举报人的身份一旦被当地某些领导知晓,肯定没有好果子吃,弄不好,还有倾家荡产、蹲冤狱的可能。这一现象又告诉我们,举报人的利益必须是得到完整的保护的,不能真正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就是不想真正打击犯罪分子。

怎样才能使公民有监督权?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举报人的利益?答案只能是:必须立个“举报法”。

我建议:政府权力机构抓紧立个“举报法”。其中应该包含的内容有:

1、公民的知情权。也就是说,要从制度上保证普通公民对一些被监督对象的情况的了解。譬如说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家庭收入等等,都应该是透明的。尤其是财产收入方面,不仅应该向有关部门申报,而且应该让普通公民了解。如果没有这些举措,老百姓凭什么知道某官员为政廉不廉呢?

2、公民的质询权。即向有关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调查到了什么程度,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举报人应有权过问。对有意压案不办的部门,举报人应该有权向一个专门的机构提出自己的意愿。

3、公民的举报人受保护权。这一点最重要。公民一旦向有关部门依法举报后就自动成为“举报人”,“举报法”必须明确规定:举报人的工作、家庭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不受威胁。对举报人的各种行政命令、处罚、工作调动等均暂时冻结,一切在所举报的案情解决后再实施。在此期间,不管是什么人和机关,对举报人进行威胁、迫害均视为违法,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作为举报法,当然还应包括其它很多内容,但上述这几条必须要有。

监督机制是我党和政府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基础,举报是人民群众行使公民权,保证党的各级领导机构防腐倡廉的重要武器。我希望,通过“举报法”的制定和颁布,能使更多的群众拿起这个武器,为早日实现我国的现代化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