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二次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犯法者处罚力度的建议

2006-03-16    浏览次数:2587    返回列表

关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犯法者的处罚力度,使工商、税务和公、检、法等系统的作风和素质有一个较大提高的建议。

 

工商、税务和公、检、法等系统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的部门,其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着国家的贫富和安定,还直接影响我们国家的形象。同样是犯法,公、检、法犯法和普通人犯法所起的坏作用和坏影响要大得多,同样是走私,海关走私要比普通人走私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正因为这样,对他们的监督机制必须健全,对他们犯法的处罚必须要比普通人更严厉。

对我省执法队伍的素质估计不容乐观,执法犯法的情况到处可见。由于受害者害怕报复,不敢举报,使大多数执法犯法者得不到揭露和处罚,即便是得到揭露的,大部分都能得到“从宽处理”。而这又导至我省执法队伍的作风和素质提高受到干扰,执法犯法现象得到滋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因此,必须下重手,才能有真正效果。

第一是健全监督机制。对此,提案者另有专门的提案呈送,在此略。

第二是建立“错案追究制”。要实行错案追究,谁办的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追究时依据错误的大小,给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三是“办案公开”。除了事关国家机密、安全等问题的案件外,一律应该公开办案。

第四是完善律师制度。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和尊重律师的正当权益。

第五是对执法犯法者处以重罚。重罚的含义有三:一是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医疗劳保,尤其是因执法受到伤害时的奖励等应该比其他行业要高得多,使其有幸福感、满足感和安全感;二是当其执法犯法时的处罚要远比普通人犯同等级别的罚重得多;三是对执法犯法的人员,要让其永远离开执法队伍,并收回一切执法人员原来享受的待遇。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仅不矛盾,恰恰是只有这样,才能有威慑作用,使执法人员对执法犯法从心底里产生排斥感,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