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二次

关于加强“舆论监督”的建议

2006-03-16    浏览次数:2414    返回列表

关于加强“舆论监督”的建议

所有的弄虚作假、腐败行为,均有一个特点:见不得人。他们最害怕的往往不是上级调查,而是舆论监督、新闻曝光。事实一再证明,在各种监督形式之中,舆论监督不仅最有效、最快捷,而且最易于操作。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的这种监督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加强舆论监督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比如河南的张金柱作为一名制造车祸惨剧的凶手,遇到了敢于对他这个“地方恶霸”罪行曝光并一追到底的新闻媒介,以至于他被处决前哀叹“我是栽在新闻记者手中”。张金柱这种说法相当有代表性。他们在东窗事发后,总是动用“关系网”,千方百计地“包”、“捂”违法犯罪的事实以力保作奸犯科者;当新闻工作者以良知和责任感去揭开这层层黑幕时,他们又以新闻界向司法施加压力、“干预公正审判”为由,继续为自己开脱,并动用各种手段对新闻工作者进行威胁,以令其三缄其口。但中国新闻界没有认这个账。当张金柱案件一审判决的消息传出,等候在法庭外的群众高呼“共产党万岁”、“法律万岁”。在舆论监督之下产生的这种司法审判结果,能说不是社会稳定的一种有力保障吗?

遗憾的是,这样的舆论监督还没能经常化、普遍化、制度化。新闻媒介对决策过程和政治生活这些最应受到舆论监督的领域和监督程度往往只能决定于一时一地领导人的开明程度。现实中的新闻界,对一般的干部群众的报道或评论,往往非常“立场鲜明”、不留余地,可对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就显得十分软弱无力。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的舆论监督,还处于“初级阶段”,离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的要求,有巨大的差距。比如说,1997年11月25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山西黎城、潞城等309国道途经县市交通警察野蛮执法、肆意收费的事件进行了现场曝光。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看了这个节目后,立即责成省公安交警部门连夜组成调查组奔赴现场调查取证。在第二天召开的紧急会议上,省委各位常委取得共识,决心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把坏事变成好事。12月6日,新华社播发了该事件的处理结果。共有18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包括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副县长、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等,其中4人调离公安队伍,4人被撤销职务,6人受到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山西省纪委、监委还责令事件发生地的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就事件的本身而言,山西省的处理可谓雷厉风行,其对责任者的处罚应该说也是严厉的。但是,引发我们思考的是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们不是“碰巧”正好录下了这些镜头,发生在309国遭上的这一事件如何能为山西的父母官们得知呢?二是如果不是中央电视台,而是山西省电视台甚至县市电视台,它们能够把这些镜头公诸于众吗?再试问,如果不是在山西的某个县市,而是在北京的某个部委甚至更高层的机关发生违法行为,中央电视台能够这样痛快淋漓地予以揭露吗?这不是一个“胆子大不大”的问题,而是一种自然而然形成的“规则”,任何一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会容忍自己属下的传媒对白己指手划脚,说是道非。山东自然也不能例外,发生在枣庄的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厅长王永强在光天化日下把年仅11岁的米勇扔入水库,其兄米新跪地磕头,哀求王救其弟,王和同去的3名法官竟然站在原地,米勇父亲赶来,王永强想上车逃跑,在车边将米父打倒在地。后来米新父子跑回出事地点,先3位法官跪地求救,米新的额头都磕出了鲜血,3个法官站在齐腰深的水中,面面相觑,一会儿,他们从水中走出,穿起了衣服,米勇终于溺死。这事发生在1998722日,当时当地就引起公愤,现场人员众多,《工人日报》81日就作出报道,全国为之震惊。问题是对于这样大的一件事,山东的新闻媒体如聋作哑,包括提案者在内的大多数人是从外省的新闻媒体中得悉的。虽然在725日,警方将王永强逮捕,后来判其死缓,但对山东造成的不良影响却至今未消。最近提案者回南方探亲,当向亲友们谈起我省主要负责人如何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时,没想到他们立即拿这事反驳,问我如果真是象我讲的这样,为何这时山东领导没能迅速表态,舆论迟迟没有报道?这一问真弄的我十分芥尬。

随着反腐败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加强“舆论监督”的问题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提案人就此作如下几点建议:

⑴把领导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作为考察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决定升迁的必察项目。

⑵授于新闻舆论界独立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其内涵是允许新闻舆论界独立地对政府机关及其领导的违法行为迅速进行揭露和批判,允许这种批判和揭露在文责自负的情况下与事实有一定的出入,同时允许这种批判和揭露在出现错误时可通过公开进行澄清和道歉的方式进行更正而不必负刑事责任。

⑶对新闻舆论监督及时,社会和经济产生重大效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的新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该给予重奖。

⑷尽快制定“监督法”。在其中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范围、权利、责任、奖惩条例和有关行为规范,使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