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的建议
司法腐败的现象相当严重,耳闻目睹,毋需多言。纠正此病,须从源头下手,应从体制、机制的某些缺陷中去寻找司法腐败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调查认为,体制与机制上的缺陷表现为:① 传统的机构设置和行政管理模式使司法机关有法难依。目前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正处于一种矛盾状态:既要按《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设置机构,按《法官法》、《检察官法》配备人员,又要按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管理,按行政公务员定编、实行人员供给,这就形成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与执法者职责的冲撞。司法人员以局、处、科级公务员定编,“宫本位”渗透在人们的观念和各项制度之中,由此导致机构重叠、人浮干事。② 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无形中制约了公正裁决。目前,司法机关吃的是地方财政的饭,干部又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任免,这就很难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近些年来,地方保护主义的普遍抬头,已成为严重干扰地方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个别地区出现了“案件越大、来自党政领导的干扰越多,司法执法人员越难办”的不正现象。③司法机关因经费不足,经常靠“权”谋钱,有时甚至下达指标,突击“罚款”,自然难以遏制权钱交易的产生。
为此,建议:
1、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此,建议补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针对跨地区、跨省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而有关各地方司法机关争夺案件管辖权,偏袒本地当事人的情形屡见不鲜现实。建议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增设两级巡回法院(庭),专门审理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经济案件。跨地区(市)的巡回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巡回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
3、改变两院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经费,一律由上一级地方财政拨付。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经费应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以下递推。